部分投資型購屋人,會在建商推案預售時下訂金、簽約,遇房價漲便轉手給他人,但必須經過建商同意才能換約。至於換約有那些細節要注意,購屋人不可不小心,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財政部國稅局人員表示,買賣預售屋時若分年度支付買賣價款時,應按支付尾款當年度申報所得,但在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則須在買賣雙方「換約」當年度,以獲取的增值利益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近年房價飆漲,為抑制房市投機炒作,國稅局針對短期買賣房屋的交易,或購買預售屋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轉售的交易,都列入重點查核對象,納稅人須按實際成交價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預售屋買賣與一般房屋出售不同,由於預售屋尚未建造完成,建商出售給個人,個人再賣給第三人時,因不動產沒有完成過戶,再轉售的就不是不動產本身,而是權利,因此建案完工前的預售屋買賣,屬財產權利的交易,其獲利要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
舉例而言,假設甲君於 102年 6月以 700萬元,向建商購買一戶預售屋,並在同年 10月以 850萬元轉售給乙君,並向建商辦理換約手續,由甲君擬付 10萬元的換約手續費,乙君則在 103年 6月完成尾款交付;國稅局官員指出,甲君在申報 103年綜所稅時,須申報 140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 850萬- 700萬- 10萬= 140萬)。
預售屋的買紙建立在買賣雙方的契約關係上,其支付尾款的時間,通常只有買賣雙方及建商才知道,為避免課稅上爭議,財政部曾發布解釋令,在尾款支付日期不明時以「換約日」,也就是買賣雙方到建設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異動的當年度,作為所得歸屬年度。
(陳正一)2014/04/24 15:41 中華日報http://www.cdn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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