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姓婦人1年多前以一千多萬元買屋,銀行發現是二度購屋投資,拒絕核貸八成,但因房地產景氣反轉,湯女後來不願貸款但又湊不出款項,被建商沒收定金,她打官司訴請酌減,法官認定是湯女違約,判賠違約金141萬元。

湯女二度購屋卻拒貸,違約責任不在建商。 圖/報系資料照
湯女二度購屋卻拒貸,違約責任不在建商。 圖/報系資料照

桃園地院調查,湯姓婦人以1180萬元買下一戶房子,當時和建商講好貸款八成,付了200多萬元自備款後,辦理貸款時,銀行發現她是第二次購屋,且離前次購屋不到1年,認為是投資,拒絕核貸八成,湯姓婦人湊不出另二成款項,只好違約,被建商沒收177萬餘元,她認為太高,向法院訴請只扣10萬元違約金。

法院審理時,建商表示,湯女是在辦理對保時,銀行發現她是第二戶房貸,且原先第一戶還增貸300萬元,銀行考量她還款能力而拒絕核貸,後來湯女找另家銀行貸款,對方同意貸八成,但因房地產趨勢反轉,湯女拒貸,違約責任不在建商,當初簽約就是以總價15%做為懲罰性違約金,沒收177萬餘元違約金符合約定。

銀行承辦人員作證表示,湯女原先要貸八成,但資格被評估不符規定而拒貸,湯女轉向另一家銀行貸款,這家銀行同意貸款,但湯女表示不願再貸。

法官認定違約責任在湯女,雙方雖約定違約金以總價15%計算,不過依雙方損害、得失衡量,應酌減為12%,也就是建商可沒收141萬餘元,只要吐還湯女35萬餘元。

2016-04-06 02:24:12 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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