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黃慈雯/整理報導 以往不諳法律的民眾常會因為不了解法令內容而遭課稅,尤其奢侈稅又是糾紛案件的大宗之一。對此財政部也在去(2014)年提出修正案,針對無須課徵奢侈稅的房產交易做出更詳細的解釋,而增加「自住事實」的條件規定,不過專家提醒,以往民眾持有房屋兩年內要出售,雖是自住不用被課稅,但在這項規定上路後,課稅機關就會有認定的空間,建議民眾做好事前準備。
奢侈稅實施至今也屆滿兩年,財政部也在去年提出修正案,雖然外界關注的目光都只在課稅範圍增加「非都市工業區土地,持有未滿兩年出售,按出售價格課徵10%或15%的奢侈稅」。
但房仲業者周秉瀛透過聯合報表示,其實魔鬼藏在細節裡,修正案中有一項是針對免稅門檻,新增需有「自住事實」。他表示,修正前法令規定,只要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一間房屋,並設籍其中,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就可以認定為自住,這樣一來就算是未滿兩年內出售,也不用課徵奢侈稅。
不過增加了「需有自住事實」這項規定後,周秉瀛認為,如此一來,課稅機關就有認定的空間,因納稅人就必須負責舉證,他建議納稅人,平常可以拍一些居住使用的照片,或是多與鄰居、里鄰長互動,做為居住事實佐證資料,避免將來要申請免徵奢侈稅時,遭稽徵機關質疑。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1524289539.html
☆☆如果覺得我們蒐集的文章對您有幫助,幫我們按"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