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張舒婷/台北報導〕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地上的房屋移轉也免課徵奢侈稅,也就是說,不論是土地或建物,皆適用相同的課稅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表示,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不在課徵奢侈稅的範圍,單就文字上來說,不包括坐落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建築物。
不過賦稅署考量到,就實務上來說,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時,通常連地上建築物也會一併徵收,所以特地再加上新的解釋,除了公共設施保留地外,包含所有權人在保留地上的房屋,也不必課稅。
賦稅署官員也強調,如果該建物屬於違章建築,就應直接拆遷,不予補償,最多依各地方政府自訂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發給拆遷處理費。
-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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