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芷余/高雄報導】高雄市美術館區2名房屋仲介今年2月帶看屋時,客戶詢問:「為何有人說這裡是凶宅?」2房仲在管委會主委和保全面前脫口說出:「就是凶宅。」主委認為大樓雖曾有人跳樓過,但並非指整棟大樓都是凶宅,故告2房仲妨害名譽。高雄地檢署指根據告訴人的刑事告訴狀、及2房仲提出《蘋果日報》報導,可確認該處確實發生過墜樓身亡事件,雖然司法實務認定的凶宅,是指死亡事件發生得的房屋內或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並不含屋外或共同使用部份,不過對一般消費者而言,難以強求他們對凶宅的認知和司法實務見解相同。
檢方認為2人身為房仲,當然會針對客戶想瞭解的周遭生活機能及社區本身附近的特殊事由加以說明,故2人陳述既非全屬不實,且行銷房屋事關公共利益,屬可受公評之事,將2人不起訴。
文章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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