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去年開始建立買賣、租賃不動產實價登錄後,政府已掌握交易數據,國稅局已調整出售不動產財產交易所得的認定方式了。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的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依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計算。
財政部核定的標準,其實近幾年已大幅調整,台北市幾個所謂的「豪宅區」,包括信義、中正、大安及松山區,核定標準都高達48%新高點,其他區為42%,比前幾年成長了一倍。
但實際上核定標稅率再高,也僅是宣示性質,主要是房地產稅基低,房屋評定現值通常列在房屋稅單上,雖已將路段率算在內,但基本上還是比實價低,屬於「輕稅」;但若根據售屋「淨利」來算,恐怕售屋者將面對「難以承受之重」。
已有民眾接到國稅局要求補稅通知,國稅局依實際成交價格比對,估算房地比,例如成交總價2000萬元,可能就會被估算房屋部分占三成,所以財產交易所得就是600萬元。這600萬所得加上原本報稅的年所得,稅率肯定一舉就跳升到40%,算算至少要繳出240萬元的稅。
過去若依標準算法,房屋評定現值即便乘上最高稅率48%,恐怕也不會超過100萬元,以財產交易所得來看,這兩種算法落差有500萬元之鉅。
目前礙於人力有限,國稅局鎖定的查稅補稅目標,據了解還是以總價8000萬元以上中古屋,以及2008年之後買賣高總價預售屋,一般房屋買賣大概都只是抽查,但不排除未來財產交易所得傾向用這種算法計算,屆時售屋成本可就大幅增加了。
無論如何,現在開始任何與房屋相關的支出證明都要保留,作為成本證明,像是買屋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公證費、貸款購屋利息,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支付的修繕、改良、增置費用,售屋支付仲介費、廣告、清潔及搬運費等。保留證明,才能減少稅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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