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是台灣於2016年實施的一種新型房地產交易稅制。這種稅制與傳統的房屋稅(持有稅)不同,其性質為交易稅,即只有在出售房地時才需要申報和繳納稅款。這項稅制適用於2016年及之後取得的房地,出售這些房地時必須按照該稅制規定操作。房地合一稅的核心特點是將房屋和土地的出售所得合併計算稅負,並根據所設定的稅率對實際收益徵稅。尤其對於短期交易,該稅制設置了較高的稅率,為35%或45%,目的在於抑制短期的房地炒作行為,促進房地市場的穩定發展。
重購退稅與自住減免
但自住一族不用擔心受影響,仍可適用重購退稅與自住減免兩大優惠:
- 重購退稅:個人買賣自住房地產,滿足特定條件後,無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皆可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
- 自住減免:轉賣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實際居住六年以上的自住屋,未提供出租或營業使用者,課稅所得400萬元內免稅,超過部分適用10%所得稅率。
房地合一稅怎麼計算? 申報時間與準備文件一次看!
因為房地合一稅是在2016年後才正式施行,因此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同時符合這以上時程條件均為房地合一稅的課稅標的範圍。
- 一般成屋交易: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隔天起算30日內完成申報。
- 使用權房屋交易: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隔天起算30日內完成申報。
- 預售屋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的隔天起算30日內完成申報。
- 股權交易:符合視為房地交易的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的隔天起算30日內完成申報。
申報準備的文件包括申報書和買賣交易契約書影本。
房地合一2.0版(新版) vs 1.0(舊版)差異比一比!
- 拉長「短期交易」重稅期:從舊版的原持有1年內出售課45%,延長至2年內,並將持有逾1年、未滿2年課35%規定,拉長為持有逾2年、未滿5年。
- 將預售屋納入課徵對象:持有5年內出售都得適用重稅,以一般預售屋普遍持有期間僅2至3年情況下,幾乎只要投資客短期內轉賣預售屋獲利,就得負擔35%或45% 稅負。
- 提高境內企業稅率:由原本舊版規定出售房地稅率一律課20%,今新版調整為需適用「短期交易」重稅需持有逾5年以上出售,稅率才能回到20%。
- 補足舊版避稅漏洞:新版新增規定交易未上市櫃、未興櫃股票或出資額時,交易額度如果有超過 總股份或總出資額的一半,且該公司股權或出資額50%以上是由國內房地構成也必須納入新版課稅,藉以防堵透過假借公司股權移轉之名、行房地交易之實的避稅行為。
常見問題解答
問題一、房地合一稅是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的?
答案:房地合一稅最初於2016年開始實施。這是一項新的房地交易稅制,適用於2016年1月1日之後取得的房地產交易 。房地合一稅2.0的版本則於2021年7月1日開始實施,此版本適用於2021年7月1日之後交易的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 。
問題二、自住房地有哪些稅收優惠?
答案:自住房地的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如果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則超過的部分按10%的優惠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 問題三、為何要推動房地合一稅 2.0?
- 為了抑制短期炒作,我們從1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房地合一稅制。因應市場短期炒作問題,財政部進一步修正稅法,推出2.0版,延長短期交易的高稅率期限。
- 問題四、房地合一稅 2.0 改革重點及預期效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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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與營利事業短期交易房地稅率提高,強化抑制短期炒作。
- 修正土地增值稅率差異,防止透過稅率差異規避稅負。
- 調整計費用率和上限,使稽徵更符合實際情況。
- 獨資和合夥營利事業的房地交易所得,將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反映其所有權人為個人特性。
- 問題五、哪些情形不受本次修法影響?
- 維持20%稅率的情況包括:非自願因素的交易、合建分回房地交易、建商第一次移轉房地、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的交易等。
- 問題六、房地合一稅 2.0 自何時開始實施?
- 從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在此之前的交易適用1.0規定;之後的交易適用2.0規定。
- 問題七、房地合一稅 2.0 適用範圍為何?
- 包括自105年1月1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預售屋及其基地,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過半數股份的營利事業。
- 問題八、房地合一稅 2.0 稅率為何?
- 個人在2年內的交易稅率為45%,2至5年為35%,超過5年後的稅率逐步降低。營利事業的稅率設定也類似,目的是抑制短期炒作。
- 問題九、課稅所得如何計算?
- 課稅所得等於交易成交價格減去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和土地漲價總數額。
- 問題十、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 應納稅額為課稅所得乘以適用稅率。
房地合一稅新版六大修法重點彙整:
項目 | 重點說明 | ||||||||||||||||||||||||
1.短期套利者課重稅 | 延長個人短期炒不動產適用高稅率的持有期間 ◾ 境內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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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比照個人課稅 | 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45%、35%、20%),防止個人藉設立營利事業短期交易來避稅 | ||||||||||||||||||||||||
3.擴大房地合一的課稅範圍 | 增列兩項課稅標的,防止透過移轉型態來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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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漲價總數額增設減除上限 | 防止利用土增稅與所得稅稅率差異來避稅 課稅基礎=房地收入-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上限=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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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五種交易不受影響 | ◾ 維持稅率20% – 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如調職、房地遭強制執行)交易 – 個人及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交易 – 個人及營利事業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 – 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 ◾ 維持稅率10% – 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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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適用日期 | (110)年7月1日起開始適用: 110年7月1日起交易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就要適用房地合一稅2.0的規定。 |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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