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繁換屋 免奢侈稅須舉證 出售自用住宅者需另舉證「有居住事實」

防範「假換屋、真炒房」,財政部限制名下僅有一屋,但短期內頻繁買賣者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免稅資格,未來除需辦妥設籍外,售屋者需向稅捐機關舉證「確有居住事實」後,才能享有免稅特權。

財政部已向行政院提出奢侈稅條例的修法草案,針對頻繁買賣自用住宅者,增列需能證明有自住事實,才給予免稅的限售條款。

證明自住事實的方式,包括所出售的自用住宅必須有裝潢,或每月的水電支出均超過基本費等,以證明非屬空置的「自用住宅」。限縮自用住宅頻繁買賣的免稅適用範圍,主要是為解決奢侈稅因排除對自用住宅課稅,所衍生的炒房避稅行為。

財政部表示,目前出售持有未滿兩年的自用住宅,免徵奢侈稅的條件有三,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只有一屋、且在出售前已辦妥戶籍登記、並未做營業或出租使用等。未來將再增加一條件,出售自用住宅者需另舉證「有居住事實」

據指出,財政部原規劃以換屋次數,限制自用住宅免課奢侈稅優惠,內部討論後決定援用實質課稅原則,改訂定以有無自住事實,做為決定出售短期持有的自用住宅能否享有免稅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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