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於102年3月14日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增訂夫妻報稅,可以選擇各項所得分開計稅,夫或妻可先減除個人免稅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等5項扣除額,再合併申報,稅負將大幅減輕。

這項修法明定自103年元旦施行,104年5月報稅適用。據財政部以99年度綜所稅資料推估稅損約165億元。

司法院大法官於101年1月20日做出釋字第696號解釋令,指出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須合併申報所得稅制度,造成已婚者與單身者稅捐負擔差異,「形同對婚姻的懲罰」,有違憲之虞,宣告該法條將於103年1月19日失效。

財政部所提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增訂一項各類所得(含薪資、非薪資所得),夫妻可分開計算稅額,但仍採合併申報。

財政部指出,夫妻若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客觀上無法共同生活,同意可各自分開計算稅額,各自結算申報,對「分居」狀態定義,財政部將會訂出解釋函有所認定。

夫妻報稅未來可有三種選擇方式:一、全部合併計算,二、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三、各類所得(含薪資及非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採第三種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的人,夫或妻分開計算者,可以先減除個人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儲蓄投資及身心障礙等特別扣除額,計有五項扣除額可先減除。

至於儲蓄特別扣除額,規定利息所得27萬元以下免稅,一旦夫或妻合計未超過此數,二人各自減除沒有影響;但兩人利息所得合計若超過27萬元,高所得者優先減除27萬元免稅額。

所謂非薪資所得,包括營利、執行業務、利息收入、租金與獎金等收入,新制若分開計算稅額,可避免低收入者跳升一個級距,降低稅率,減輕繳稅負擔。(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夫妻申報所得稅修法對照
現行條文: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修正條文: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非薪資所得(如股利、存款利息、收租、演講、稿費執行業務所得、獎金等)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資料來源:行政院)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219期 會計室 林明燕

夫妻合併申報有3種 先試算才不吃虧

新婚夫妻或離婚者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可單獨各自申報或合併申報,以結婚登記的年度為主;夫妻可試算後選擇最節稅的方式申報。

結婚僅當年度可分開申報,之後都要合併申報。沒有離婚的分居夫妻則是可各自計稅寄回,但須勾填配偶的基本資料,而國稅局收到後會幫忙合併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副局長盧貞秀說,國稅局認定的結婚是以「登記年度」為主,曾發生一個案例是2011年底舉辦婚宴,直到2012年初才登記,2012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夫妻一起申報被國稅局剔除,因為是以2012年結婚登記的年度為主,要等到2013年才能一起合併申報。

新婚首年可獨立報稅

如果夫妻兩人都有所得時,薪資所得可分開計算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配偶薪資所得應納稅額時,只能扣除配偶自己的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免稅額及扣除額都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計算方式有3種,第1種是夫妻所得全部合併申報。第2種是以夫為納稅義務人本人,妻為配偶申報。第3種以妻為納稅義務人本人,夫為配偶申報。每個家庭的收入種類不同,可先用3種方式都算一次,再選擇稅額最少的方式申報。

結婚當年度夫妻兩人所得若差不多,或兩人都是會計師、律師、醫生等執業者,沒有薪資名目的收入,各自單獨申報較划算。

若雙方都有薪資收入且相差懸殊,一方收入很高,但免稅額和扣除額卻很少,反而收入低者的免稅額或扣除額很高,可選擇夫妻合併申報,以低薪而有高免稅額和扣除額的一方當納稅義務人較為節稅。

若是夫妻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可由子女申報扶養。國稅局提醒,不能重複申報扶養,子女之間需自行協調一人申報扶養,重複申報會被刪除。 蘋果日報【林巧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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