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未錄取 憐憫孤苦 租屋供住【蔡進男╱基隆報導】好心沒好報!基隆市一名好心老闆,租屋給員工當宿舍,其中一名男員工表現不佳,未過試用期,老闆體恤他父母雙亡、經濟困頓,仍讓他住宿舍,該名員工竟在宿舍自殺,老闆親手打理他的喪事,未料房東不堪房子變凶宅,導致房價慘跌,向老闆請求連帶損失賠償,法官日前判老闆須賠償一百九十三萬元。
判決書指出,基隆市一名從事冷凍食品的王姓老闆,去年二月向簡姓房東承租房子,作為員工宿舍,其中一名馬姓男員工(約三十歲),去年六月到職,工作一個多月,因在外有債務糾紛,影響工作表現,並未通過試用期,老闆因他父母雙亡,經濟狀況也不好,好心讓他繼續住在宿舍。
法官:有監督之責
沒想到馬男去年八月在宿舍燒炭身亡,姊姊是唯一的親人,出面竟僅拿走死亡證明,也不管後事,王姓老闆好心協助治喪,未料因承租房子成了「凶宅」,房東找來鑑價公司估算,發現房價因凶宅緣故減損四成,平白少了一百九十三萬元,因而轉向租屋的王姓老闆求償。
王姓老闆出庭時表示,馬姓員工自殺時,雙方早已終止僱傭關係,馬姓員工自殺的舉動,也與受僱時執行的職務毫無關係;但法官認為王姓老闆讓該名員工住宿,理應負起監督之責,因此判決王姓老闆應賠償簡姓房東一百九十三萬元的房價損失,王姓老闆當庭喊冤,表示會再上訴。
跳樓陳屍處也列入
東森房屋法務部協理周秉瀛表示,凶宅可分狹義及廣義解釋。狹義部分,凡因兇殺或非自然因素死亡的處所,可認定為凶宅。廣義部分必須視情況而定,例如跳樓案,跳樓的樓層及陳屍處(有時會墜落在陽台或遮雨棚),都可能被視為凶宅。另有些兇殺或自殺案雖在屋內發生,當事人卻到了醫院才死亡,凶宅認定也會出現模糊空間。
周秉瀛指出,台灣人忌諱買凶宅,凶宅價格會比一般住宅至少跌一、二成,但法律沒有明訂凶宅與房價的必然關係,屋主僅能依《民事》的房屋瑕疵來請求賠償,至於該不該賠?賠多少錢?由承審法官決定。
請道士作法可求償
針對該案,律師林富貴認為馬男雖離職,與王姓老闆沒有實質僱傭關係,但他住在老闆承租的員工宿舍內,形式上仍未完成終止僱傭契約,馬男燒炭自殺造成的損失,老闆要負連帶責任。
林富貴強調,凶宅造成的損害賠償請求並不限於房價折損,例如到汽車旅館燒炭、上五星級飯店房間割腕,業者也可要求營業損失,甚至請道士作法費用,都可求償;若不想被求償,自殺者親屬可在三個月內拋棄繼承。
凶宅屋主索賠案例
2014/05/28 台中陳姓婦人在娘家廚房上吊自殺,胞兄向3名外甥要求賠償損失
.結果:賠償25萬餘元
2013/05 北市萊爾富超商員工在店內上吊死亡,房東向萊爾富求償600萬元
.結果:賠償250萬元
2013/01/16 新北陳姓男子在中和區大智街租屋處燒炭自殺,屋主向陳男父母求償100萬元
.結果:法官認為只是心理因素,屋主無實際損失,判屋主敗訴
2011/12 台中林姓父女租屋同住,後女兒自殺,房東向林父求償196萬元
.結果:賠償196萬元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如果覺得我們蒐集的文章對您有幫助,幫我們按"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