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竟埋垃圾 女子解約判准

台南市吳姓女子買了兩公頃多的農牧用地,購入後土地卻悶燒冒煙,才知道之前土地曾被用做垃圾掩埋場。吳女訴請原地主解除契約,返還價金,台南地院以買賣有重大瑕疵,判決原地主應還800多萬元給吳姓女子。

國內類似農牧用地曾租用做垃圾場的為數不少,台南市環保局建議各縣市政府應清查並標記,以免還有其他人受害。

民國80年代因垃圾場飽和,鄉鎮市公所租用農牧或魚塭地做臨時垃圾場的情形很普遍。82年原台南縣歸仁鄉公所租用大苓段一塊農牧用地當垃圾掩埋場,使用到87年並填土綠化。

該土地在98年間被法拍,蘇姓男子以325萬元拍得2.2公頃土地。蘇某在隔年透過土地仲介邱姓女子,以780萬元轉手賣給吳姓女子,賺了400多萬元。

但100年間這處土地卻無故燃燒冒煙,吳姓女子才發現她買的地曾是垃圾場,因沼氣悶燒而起火。吳女除向監察院陳情,並求助市長賴清德,賴指出「這種情形可能發生在任何地方」,農民把土地出租當垃圾場,拿到權利金,填滿後還拿到政府綠美化經費,上面看起來漂漂亮亮,下面全是垃圾,新地主發現後,想賣地也賣不出去,「情何以堪」。

吳訴請解除契約,要求蘇、邱返還價金,不過,提起民事官司沒多久,邱女就過世,吳改向邱的子女要求返還價金。

雖然吳以拍賣價僅300多萬,指蘇、邱知情,隱瞞垃圾地,但蘇辯稱不知情,強調是因一再流拍並折價,才以如此低價購得。

台南地院一審法官認為,蘇、邱可能不知情,但因土質含銅量超出檢驗值,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無法作為農牧用地使用,顯然買賣有瑕疵。法官,判決蘇應返還價金。全案仍可上訴。

【2014/04/05 聯合報】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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