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早在實價登錄上路前,不動產交易所得以「實價課稅」已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明文規定。不過,房仲業者表示,多數民眾仍採用公告現值報稅,國稅局便透過銀行、預售屋買賣契約等方式積極查稅,造成近期補稅案例頻傳。

根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七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必須以成交真實價格扣除當初買進成本,以及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所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申報為所得額。

最好保留交易發票明細 核實申報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表示,二○○八年時,房市便開始出現國稅局加強查核房地產財產交易所得的風聲,最早是由預售交屋的新成屋開始,透過換約名單取得資料。

實價登錄後,成屋不時也傳出被查補稅的例子,其中不乏連補帶罰高達數百萬之譜的個案。她建議,近年來售屋的屋主最好核實申報,並收集當年買屋過程中的各類成本發票做為扣抵之用;此外,核實課稅對於屋況老舊、但土地持份大的標的較為有利,不見得都是壞消息。

十大不動產董事長黃新美提醒,售屋民眾須保留支出的發票與明細,並明列各項支出、稅費等細節,才可以扣抵方式降低稅負,不然國稅局找上門卻提不出證明,只能乖乖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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