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學生由外公撫養長大,考上台大後由阿姨代為租屋居住,但他住了4個月燒炭自殺;房東不甘房子成為凶宅,提告索賠。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林的阿姨及外公各賠償房東186萬5千多元;80歲的外公老淚縱橫「怎麼會這樣」?
房客自殺變凶宅 阿姨、外公判賠
一審法院原認為,林姓學生雖在屋內自殺,但房子還沒賣出,房東尚未有損失,判決房東敗訴;但高院認為,林的阿姨是承租人,房子雖交給林使用,但承租人仍應注意房子的使用情形;另外,林未滿20歲,法定代理人也應負監督義務。
林姓學生母親生下他之後,就由外祖父撫養,他的出生戶籍為父不詳;外祖父悉心照顧,他也爭氣地考上台大,由阿姨偽裝成林的媽媽,向房東承租學生套房。林住進套房4個月自殺身亡。
房東指出,房子成為凶宅,市場行情大跌,沒有人敢來租房子,位於台大精華地段的房子也跌掉近4百萬元,要求房子承租人和林的法定代理人負擔損失。
林的阿姨表示,房東沒有賣房子,無從判斷房子跌價損失,何況影響房子交易價格的因素很多,房子未來價值如何難料。
林的外祖父表示,他代為撫養外孫,他已80歲,外孫考上大學後獨自在外租屋,他曾經前來探望,覺得房子環境很不好,要外孫搬回家,且曾威脅斷絕外孫的經濟來源,他已盡監督義務。
法院調查,林姓學生受高等教育,不可能不了解燒炭自殺會讓房子變成凶宅並造成房價跌落;林7年前由外祖父作監護人,又由阿姨代為承租房子,兩人都要負責賠償損失。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http://udn.com .
中天新聞》學生輕生變凶宅 家屬判賠房東186萬
內容轉載自《中時影音》位在台大公館商圈一棟租屋處,99年時一名台大學生在2樓輕生,房東認為房屋因此變成凶宅,害他一直租不出去,向死者家屬求償。一審認為只要不出售,房價就沒有損失,但二審法院推翻這個見解,認為凶宅雖沒出售,實際上已損害房價,家屬必須賠屋主損失18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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