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買賣糾紛為我國常見的消費糾紛之一,其中漏水屋的爭議往往高居房產買賣糾紛榜首;因此,本文特別提出四大方案,從購屋前的預防至購屋後的求償等層面進行探討,協助買賣雙方徹底解決漏水屋糾紛……
蔡姓女子不滿樓上王姓住戶房子年久失修以致樓板破損,造成她家天花板漏水,憤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判決,王男應賠償修繕費和精神撫慰金共新台幣13萬餘元。根據北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蔡女住在台北市羅斯福路某棟2樓,王男住在同棟3樓,兩造曾因漏水糾紛申請調解,但調解未成立。
台灣地狹人稠、都會區寸土寸金,建築物彼此的距離也越蓋越近,民眾為增加採光或景觀需求,屢見未依規定設置開窗或開口,不僅影響防火安全,更會侵害他人隱私,102年度在台南市中西區就有數筆建築物經民眾陳情違規增設開窗、開口等案件,遭工務局勒令回復原狀。
70歲馬姓老婦,去年6月,找來不動產經紀公司,將新北市板橋區國光路的5樓房屋,以1450萬元賣給鄧姓女子,事後馬婦及兒女拒絕交屋,並稱馬婦患有精神病,賣屋時已發病,因此主張賣屋契約無效,並拒賠償鄧女300萬元違約金,因而挨告。
臺南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處理臺南市既存違章建築及遏止違章建築之增加,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二、違章建築之拆除依其位置、結構及實際現況,以下列方式執行:
(一)一般違章建築,以現有人力及簡易機具辦理拆除。
(二)規模較大、執行困難或有危險性之違章建築,視經費預算編列情形委外執行拆除。
前項違章建築之拆除以達不堪使用程度為原則。
【潘姿羽╱台北報導】民眾購屋最怕遇到「金玉其外,敗絮其中」的房屋。專家指出,《民法》規範賣方有「瑕疵擔保」責任,可避免買方購入後,發現房屋有瑕疵,影響房屋本身價值卻求償無門的情形。且契約即便註明「現況交屋」,屋主也不能以此規避瑕疵擔保責任。
建商興建住宅大樓銷售後,又收購相鄰的畸零空地再蓋另一住宅大樓出售,影響到原先購買前一棟大樓住戶的日照及視野,建商對受影響的住戶是否要負瑕疵擔保責任?
林姓學生由外公撫養長大,考上台大後由阿姨代為租屋居住,但他住了4個月燒炭自殺;房東不甘房子成為凶宅,提告索賠。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林的阿姨及外公各賠償房東186萬5千多元;80歲的外公老淚縱橫「怎麼會這樣」?
屋齡新的大樓多有物業管理及多樣化休閒設施,吸引民眾購買,但入住後要能享受到這些好處,往往須建立在社區管委會運作良好的前提。民眾購屋時,可事先觀察所欲購買社區的管委會是否確實運作,以免重金買屋後,財務、維修問題糾纏不清徒生事端。
桃園縣梁姓男子常在社區喝酒,大吵大鬧,恐嚇住戶,還毀損電梯門,甚至在家放火燒東西,嚇得鄰居報警,因屢勸不聽,住戶忍無可忍,社區管委會祭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他提起「強制遷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