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女子不滿樓上王姓住戶房子年久失修以致樓板破損,造成她家天花板漏水,憤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判決,王男應賠償修繕費和精神撫慰金共新台幣13萬餘元。根據北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蔡女住在台北市羅斯福路某棟2樓,王男住在同棟3樓,兩造曾因漏水糾紛申請調解,但調解未成立。

蔡女主張,王男房屋年久失修以致樓板等處破損,造成她家天花板漏水;王男長期放任房屋破損,導致她一家人因漏水生活不便和精神耗弱,提告求償修繕費、精神撫慰金等共41萬餘元。

王男則主張,經對方告知,他才知道家中漏水,他家中浴室間有私有管道、全棟用公管道等,都可能造成樓下住戶漏水,漏水並非全是他的責任。此外,他反控蔡女曾經未經合法申請,擅自敲掉2樓浴室牆壁,導致他家浴室牆壁產生裂縫而漏水。

法院委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認定是3樓浴廁地板防水失效、混擬土老化等因素產生裂縫,導致2樓天花板滲漏。

屋齡已久之房屋,常常發生漏水問題,然其責任歸屬應為何?
屋齡已久之房屋,常常發生漏水問題,然其責任歸屬應為何?

法律依據:
屋齡已久之房屋,常常發生漏水問題,然其責任歸屬應為何?需依個案情況判斷。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債其損害。」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於民法第184條、第213條、第215條、第216條有明文規定。

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於民法第195條亦有明文規定。

判決說明:
本案損害發生之起因,係因三樓王男房屋年久失修,浴廁地板防水失效、混擬土老化等因素產生裂縫所致,三樓所有權人,對該房屋之漏水問題負有維護、修繕之責任。

王男未注意維護、修繕,導致蔡女住家遭受損失,王男之不作為顯已違反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第76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條文之規定,且亦符合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之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

故,蔡女因此得向王男請求損害賠償勝訴之原因所在。

一般民眾若遇到漏水問題,建議可先做下列動作:
1、應先針對漏水部分拍照存證,相片上需有顯示日期者為佳。
2、若有協調應將協調日之人、時、地、物、證人姓名等記載清楚,並保留證據。
3、應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期限修繕完畢,以作為日後證據。
4、若協調不成,則採法律途徑救濟。

新聞來源:中央社 http://www.cna.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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