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屋買賣糾紛時有所聞,內政部去年修訂「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在五月一日上路,對凶宅、山坡地住宅等重要資訊,有更嚴格規範;例如未來賣房子都要說明「持有期間」及「持有前」是否曾發生自殺、橫死等意外,業者售屋也不可用「廣告僅供參考」等字眼,否則最高可被罰一百五十萬元。
新版定型化契約 凶宅揭露更嚴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月上路後,內政部也將定期抽查。建商表示,新成屋大多沒人住過,應沒有凶宅的問題;至於新制修定的部分,因上路前有一段緩衝期,業界早已落實。
內政與消保官員說,現行「買賣契約書」沒法律強制力,但新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上路後,若違反規定可處六至一百五十萬元罰款;新制主要規範對象雖是建商銷售的新成屋,但民眾若透過房仲向一般屋主買房,一樣可請房仲提供成屋資訊作訂約參考。
官員說,新制要求賣方「充分資訊揭露」,除要寫清幾房、幾廳,也要載明如房屋未登記的違建或增建、漏水、輻射屋檢測、海砂屋檢測等重要房況資訊。
過去賣方只要填寫「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凶殺、自殺,新制則要求「持有前」的狀況也要一併填寫;山坡地住宅過去不必特別填寫,但新制則規定賣方要向各縣市政府調閱資料,並說明是否列管。
官員也指出,許多建商售屋常以「廣告僅供參考」及「受益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迷惑」消費者,未來一概不准,要清楚說明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往只有記載交屋時間,現在則增加違約條款,若不按時交屋,買方可請求依天數支付總價萬分之二的賠償金額。 【聯合報╱記者何醒邦/台北報導】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如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將處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5月1日起,房屋買賣契約6應記載7不得記載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2013年5月1日上路,未來相關主管機關將查核業者使用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如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希望業者能切實遵守。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訂定6個重點,包括:
1.企業經營者應讓買方攜回審閱契約條款的期間至少5日(契約審閱期)。
2.各期付款的款項可分為簽約款、備證款、完稅款、交屋款(付款約定)。
3.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之處理方式(貸款處理)。
4.買賣標的應繳納稅費負擔之約定(稅費負擔之約定)。
5.賣方應擔保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無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6.買賣雙方逾期交屋或付款之違約賠償責任,其解除契約者,違約金不得超過房地總價15%(違約之處罰)。
至於不得記載的7個事項,包括:
1.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
2.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3.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4.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5.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205條所訂20%年利率之利息。
6.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7.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等。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
☆☆如果覺得我們蒐集的文章對您有幫助,幫我們按"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