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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死在露台,非自用不算凶宅

張姓男子購屋後才知露台曾有人墜樓死亡,以凶宅為由訴請賠償,一審判決原屋主賠償四十六萬元,但二審認為露台為公共設施,且每個人對凶宅看法不一,時間久了會淡忘,無價值瑕疵問題,改判張敗訴全案不得上訴
屋主說,他家後方直通露台,等於「約定專用」,有人死在露台,未來要販售必須告訴買家,當然會減損對方購買意願,怎麼會沒影響,他很難接受。有鄰居替張抱不平,也有鄰居說,現在房價已高於三年前買的價格,屋主應可堪慰。

三年前張姓男子透過吳姓男子、葉姓女子,以三百餘萬元向王姓男子購買台南市永康區某公寓三樓房屋,成交後經鄰居告知,才知八年前有人自十六樓墜落,死在三樓外約三坪大的露台上。

張以房屋價值受損為由,要求原屋主及仲介人賠償。一審法官認為,張的住處直通露台,有人自殺墜落露台,會影響到他人購買意願,並據不動產估價師、經紀人及地政士訪價報告,認為該屋價值減損百分之十五,判決應賠償四十六萬元。

但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建築物是否因人自殺而成凶宅,會因人、因時、因宗教信仰不同有別,且時間久了會被淡忘。二審法官調出原始設計圖,查出該露台是要做空中花園、緊急逃生用,屬公共設施,非張姓住戶專用,認定不會減損房屋價值,改判原屋主無須賠償。

房仲業者劉肯表示,現在賣房子,即使屋主隱瞞是凶宅,他們還是會向鄰居詢問。連自殺墜落處是中庭,或是曾有人病死在屋裡,都要告知買屋者,甚至送醫才斷氣也要告知。房屋成交後若發現是「凶宅」,一般處理方式是請原屋主把錢還給購屋者,他們連仲介費也不拿了

法界人士指出,內政部曾函示公共設施非凶宅範圍,但法律上並無「凶宅」一詞,此函示並無拘束力。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2013.11.17
出處:http://m.udn.com/xhtml/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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