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法律未定義 房仲準則「冤屈所在」

目前國內法律並沒有定義凶宅的條件,但是以過去法官的認定來說,通常自殺、他殺發生的­地點是凶宅,但是如果是自然死亡或是公安意外,則不構成凶宅,以房仲在買賣房屋來看,­像是這一次12樓的住戶跳到4樓身亡,12樓是死者的「冤屈所在」,就是凶宅,4樓並­不受影響,但是普遍民眾認為,讓死者經過家中,確實感覺不太好,儘管正確的認知上來看­知道不是凶宅,但是還是怕有爭議。

 


新聞來源TVBS:http://news.tvbs.com.tw/entry/5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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