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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糾紛

房仲業對買賣資訊有調查的義務,除了回答客戶詢問的問題之外,房仲更要主動提供,誠實面對客戶,才是長久之道。

仲介業者具有房地買賣的專業知識,消費者委由仲介業者處理房地產買賣事宜,仲介業者既向消費者收取高額之佣金,應就其所從事之業務負善盡預見危險及調查之義務,如果房仲未善盡此注意義務致使消費者蒙受損失,房仲即應負賠償之責。 陳姓男子經由北區房屋仲介公司黃姓經紀人的仲介,向李姓女子購買桃園市一棟房屋,雙方於九十二年三月簽約,陳付清屋款八百六十萬元後搬進去住,沒想到桃園縣政府於九十八年間,以房屋部分占用河川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