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內法律並沒有定義凶宅的條件,但是以過去法官的認定來說,通常自殺、他殺發生的地點是凶宅,但是如果是自然死亡或是公安意外,則不構成凶宅,以房仲在買賣房屋來看,像是這一次12樓的住戶跳到4樓身亡,12樓是死者的「冤屈所在」,就是凶宅,4樓並不受影響,但是普遍民眾認為,讓死者經過家中,確實感覺不太好,儘管正確的認知上來看知道不是凶宅,但是還是怕有爭議。…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詹姓婦人花了630萬元,買新北市一間公寓的5樓含頂樓加蓋,入住後,半夜常遭「鬼壓床」,還在陽台看見外套罩頭的鬼影,全家嚇得皮皮剉,她要轉手出售,才發現住處在11年前發生墜樓命案,氣得要前屋主減少150萬元價金;但新北地院認定,墜樓並非發生在前任屋主持有產權期間,判詹婦敗訴。…
張姓男子購屋後才知露台曾有人墜樓死亡,以凶宅為由訴請賠償,一審判決原屋主賠償四十六萬元,但二審認為露台為公共設施,且每個人對凶宅看法不一,時間久了會淡忘,無價值瑕疵問題,改判張敗訴,全案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