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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自售 留意課稅門檻

針對建商購地開發,常有以個人名義買土地,再採取「合建分售」或自建自售情形,國稅局認為有逃漏營業稅之嫌,鎖定部分業者追查。台南市已有業者接獲稽徵單位函文糾正,但業者質疑是否只找特定對象麻煩,且不動產相關稅制太繁複、瑣碎,令人難以適從。

此外,有民眾詢問國稅局,個人購買土地後在上面興建房屋,並於房屋蓋好後出售,但銷售時持有土地時間未滿二年,是否要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而得到的解釋是,若以自有土地興建房屋,房屋建成後第一次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屬於特銷稅的免稅範圍;但之後若再以自有土地建屋銷售,只要時間未滿二年,就得繳納特銷稅。

國稅局表示,民眾購地後自行建屋再出售,即使持有時間未滿 2年,只要是首次移轉,即符合免課徵特種貨物暨勞務稅條件;但依規定銷售時須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若未辦理,除須補稅,最高可處 5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強調,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民眾只要買入土地自行建屋,售出時就一定得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唯一例外情形只有民眾拆除改建持有一年以上自住房屋,出售時可免辦營業登記,而是就其售屋所得申報綜所稅。建設公司非若未依規定於售屋時辦理營業登記,除將遭稅局就銷售價格補 5%營業稅,也將被處最高五倍以下罰鍰。
中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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