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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糾紛

躁鬱婦衝動賣屋又反悔 判合約有效

70歲馬姓老婦,去年6月,找來不動產經紀公司,將新北市板橋區國光路的5樓房屋,以1450萬元賣給鄧姓女子,事後馬婦及兒女拒絕交屋,並稱馬婦患有精神病,賣屋時已發病,因此主張賣屋契約無效,並拒賠償鄧女300萬元違約金,因而挨告。但法官發現,簽約現場全程錄影,且畫面中馬婦應答正常,並非處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又醫院精神鑑定指出,馬婦雖是躁鬱症患者,但簽約時尚有辨識契約能力,只是會衝動輕率而考慮不周,因此判定買賣契約有效,馬家未交屋已屬違約。
 
不過,法官也考量馬婦簽約時,確有受病情影響而思考不周,但情形與一般惡意毀約不同,又鄧女已拿回履約保證金296萬元,認為鄧女要求違約金300萬元過高,因此酌減共判准47萬餘元,而馬婦也要給不動產經紀公司服務報酬50萬元;全案尚可上訴。(孫友廉/新北報導)2014年03月04日20:00

新聞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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